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适用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实施标准:见习基地按规定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后,财政对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其实际留用人员补贴标准2000元),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材料:
(一)申请1500元见习补贴材料:
1.《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提供的补助发放凭证;
2.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3.属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交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就业见习协议书。新增人员中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还须提供学籍报告或者学校证明或者《学生证》;
4.就业见习期满或就业见习期内提前结束见习的见习人员,须提供《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二)申请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见习补贴材料:
1.《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
2.见习基地与实际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补贴对象:见习基地。
申请渠道:
1.线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
2.线下: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0771-5505069,1234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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