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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