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 1400 元、1210 元、1085 元、1000 元调整为 1680 元、1450 元、1300 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 元、11.5 元、10.5 元、9.5 元调整为 16 元、14 元、12.5 元。 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