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建议用人单位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无工会的中小企业或外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方式延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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