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我区企业全面有序地复工复产和脱困发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10部门制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受益面
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审核我区参保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二)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应急返还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实施失业保险应急返还,可返还2019年度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月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享受失业保险应急返还的企业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1月1日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含)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2019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2.大型企业在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点规定执行。3.企业申请时参保职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70%。4.企业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每年度亏损额在30%(含)以上的,以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2019年季度报表数据为准,企业名单由广西税务局提供。
“2019年末参保职工50人(含)以上我区的工业领域龙头企业、商务领域龙头企业(仅限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业、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及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和农业领域龙头企业”和“2020年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免费开放的景区运营单位中的企业”两类企业符合本通知“(二)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应急返还”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应急返还的企业条件”的第1、2、3点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应急返还。企业名单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提供为准。
(三)失业保险支持企业一般稳岗返还和应急返还优惠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四)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应急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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