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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哪些情形应予以奖励?

  • 发布时间:2021-02-05 16:5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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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具体行为包括:1.不如实申报参保人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2.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4.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导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5.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6.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其他行为的。

第(二)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行为包括:1.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人员记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为非工伤医疗(药)定点机构提供记账服务的,挂名(床)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的;2.从事失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3.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返还的;4.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第(三)项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行为包括:1.单位或个人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资格或办理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的;2.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亲属及他人用虚假死亡证明或故意隐瞒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3.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工伤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4.个人用虚假失业证明或故意隐瞒失业再就业事实,骗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5.个人故意隐瞒丧失供养条件事实,骗取社会保险供养待遇的;6.个人用假发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7.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四)项协助他人骗取基金支出或待遇的具体行为包括: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擅自篡改鉴定结论协助骗取基金支出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2.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协助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3.为参保人提供假发票协助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4.其他协助他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第(五)项国家机关、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具体行为包括: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金支出的;2.违法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或转入财政专户或经办机构开立的收入户、支出户以外其他账户的;3.违法违规进行待遇核定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4.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征或者多征社会保险费的;5.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6.贪污、侵占(侵吞)、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7.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8.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9.将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的;10.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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