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我区《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sgc2010@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奖励规定工作修改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北二里2-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奖励规定工作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0〕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励的条件和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严格按照《奖励规定》所明确的条件和情形进行奖励。
二、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一)奖励的种类。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分别作出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称号的奖励。
(二)定期奖励的权限。奖励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1.嘉奖。自治区本级、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4.授予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设区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三)及时奖励的权限。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定期奖励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三、奖励的比例
(一)定期奖励的比例。定期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1.集体奖励。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
2.工作人员奖励。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
(1)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
(2)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在本行业的贡献、成就等情况,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嘉奖比例,最高不超过25%。
(3)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的比例。及时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确定。
四、奖励的开展和结果使用
定期奖励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定期奖励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获得嘉奖的,可优先给予记功。
及时奖励开展时间、次数不作限定。及时奖励决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和贡献作出,但同一奖励决定作出单位不应根据同一工作内容对个人和集体重复作出奖励。
五、奖金标准及来源
(一)奖金的标准。事业单位应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来源。经批准的定期和及时奖励所需经费,按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六、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按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统一制作,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所需经费纳入奖励决定单位预算。
七、奖励的公示和备案
(一)公示。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拟奖励名单应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二)备案。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作出的奖励,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情况汇总表(表式附后)和奖励决定文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附件: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
1-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 日
附件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XX年X月X日
填表说明:
① “岗位类别等级”指人员已认定岗位类别等级的,按现聘岗位类别等级填写;未进行岗位认定的,填写“未定岗位类别等级”。
② “领导人员”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的领导人员;“组织部管理干部”中“区管”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市管”是指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县管”是指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
③ “用人方式”选填:实名编制、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高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后勤控制数“老人老办法”或“新人新办法”、其他。
④ 奖励比例超过文件规定的,在备注栏写说明。
⑤ 奖励程序是否完整:按《奖励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填“是”,不是的填“否”。
附件1-2
事业单位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填报送时间:XX年X月X日
序号 | 事业单位名称 | 奖励决定单位 | 奖励种类 | 奖励决定 文号 | 作出奖励 决定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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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人社部规〔2018〕4号
(文件原件,略)
《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修改建议 | 反馈单位 | 是否采纳 | 采纳后修改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1 | “三、奖励的标准和实施”中“(一)事业单位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授予称号20000元。”建议修改为“(一)事业单位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授予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厅表彰办 | 采纳 | 事业单位应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
2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十七条中“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它物质奖励”内容未体现在文件中,是否添加,请事业处酌。 | 不采纳 | 1.物质奖励不好量化或作统一的要求和标准。2.此文同时也转发人社部《奖励规定》,各地各部门可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自主确定物质奖励,文中不再重复表述。 | ||
3 | 来文所附《起草说明》中关于对《奖励规定》第八条“奖励权限”作了说明。建议来文单位酌:在正文第一点“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一)、(二)、(三)项对“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权限进行区分的必要性。 | 厅法规处 | 采纳 | 已进一步修改相关表述 | |
4 | 建议考虑文中“对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集体奖励,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规定是否已有政策法规依据,如无,来文作如此规定应征得党委、政府的同意。 | 厅法规处 | 采纳 | ||
5 | 该《通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建议按规范性文件处理。按自治区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予以说明。 | 厅法规处 | 采纳 | 按规范性文件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 |
6 | 第二大点“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二)项“定期奖励的权限”中“批准并作出”规定虽与人社部规(2018)4号一致,但建议明确“作出”行为的主体,避免产生歧义,请主办处室斟酌。 | 厅法规处 | 不采纳 | 与《奖励规定》表述一致 | |
7 | 第三大点“奖励的比例”第(一)项“定期奖励的比例”第2点“工作人员奖励”第(2)目“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25%”规定,条件相对宽泛,建议考虑是否可以细化。 | 厅法规处 | 不采纳 | 1.《奖励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奖励比例最多不超过25%。我们明确“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25%”与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2. 具体执行时,提高比例“可根据单位在本行业的贡献、成就等情况,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酌情操作。 | |
8 | 第四大点“但同一奖励决定作出单位不应对同一工作内容重复作出奖励”中“工作内容”属逻辑对象错误,根据人社部规(2018)4号奖励对象为工作人员或集体,请主办处室斟酌。 | 厅法规处 | 采纳 | 将“但同一奖励决定作出单位不应对同一工作内容重复作出奖励”修改为“但同一奖励决定作出单位不应根据同一工作内容对个人和集体重复作出奖励。” | |
9 | 建议“(五)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修改为:“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 崇左市 人社局 | 不采纳 | 1. 人社部《奖励规定》已明确: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2. 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单位规格、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及经费列支渠道和财政保障比例等差异大,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原则,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文中不宜再具体表述。 | |
10 | 建议“(二)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定期奖励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一般应给予嘉奖”,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增加内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功。” | 贺州市 北海市 人社局 | 采纳 | 定期奖励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定期奖励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获得嘉奖的,可优先给予记功。 | |
11 | (一)嘉奖。….(二)记功。……“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县级(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中的“隶属关系”修改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 贵港市 玉林市 人社局 | 采纳 | 1.嘉奖。自治区本级、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 |
12 | 1.建议细化奖励人员和条件 | 贵港市 人社局 | 采纳 | 已增相关内容 | |
2.建议制定集体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 不采纳 | 1.《奖励规定》没有对集体奖励比例作出限定,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类型多、情况复杂,文件也不宜统一比例或作出限定,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给予充分自主权。2.《奖励规定》明确规定,集体奖励只发证书或奖牌,不存在奖励标准问题。 | |||
3.建议制定及时奖励的启动条件、奖励比例和标准 | 不采纳 | 《奖励规定》已明确规定:及时奖励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作出,结合实际确定。事业单位类型多、情况复杂,文件不宜对及时奖励启动条件、奖励比例和标准统一作出限定,把及时奖励自主权放给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 | |||
4.建议制定记大功的条件、奖励比例、推荐时间 | 不采纳 | 1.记大功权限在自治区层面,由自治区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组织实施。2.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类型多,人员规模等情况差异大,不宜对记大功条件和比例统一。 | |||
5.建议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概念或界定范围(比如机关机工勤人员是否列入事业单位进行奖励) | 不采纳 | 《奖励规定》已有相关表述,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关机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文中不再重复表述。 | |||
13 | 建议在第二点“奖励的比例”中:“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之后增加:“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执行时,可由主管部门集中调控、统筹安排。” | 北海市 人社局 | 不采纳 | 《奖励规定》已有相关表述,不再重复表述。 | |
14 | 建议将“三、奖励的标准和实施”中:“(五)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修改为:“(五)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嘉奖、记功通过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记大功、授予称号纳入奖励决定单位预算。” | 部分采纳 | 经批准的定期和及时奖励所需经费,按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 文中已有相关表述,部分采纳意见。 | |
15 | 建议将第四点:“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按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统一制作,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所需经费纳入奖励决定单位预算。”修改为:“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 不采纳 | 文中已明确: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 按照规定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由奖励单位统一制作发放。 | ||
16 | 建议将第五点“奖励的备案”中的“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党群系统事业单位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序列事业单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理由:我市已明确事业单位归口人社部门具体管理,市委组织部不再承担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 | 不采纳 | 之前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意见时,其建议应分别报备。 | ||
17 | 建议进一步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嘉奖、记功、记大功各类奖励的情形 |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 采纳 | 已增相关内容 | |
18 | 关于事业单位奖励备案工作,建议统一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采纳 | 已修改相关表述 | ||
19 | 文中审批、备案的部门出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进行规范和明确。 | 采纳 | 已修改相关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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