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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集】关于征求《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0-06-16 11: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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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50号)精神,为做好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6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nljsc@rst.gxzf.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国外职业资格证书”)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字样)。

附件: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615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

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南宁、钦州、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要求,“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就我区该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批层级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技能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我区境内开展国外职业技能考试或职业资格认证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及我区经合法注册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

(二)申请注册技能水平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

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

3.各等级考试样卷。

(三)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1.考试章程;

2.考务管理规则;

3.考点设置标准。

(四)其他材料。

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见附件1);

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四、办理程序

(一)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事中事后监管

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六、其他要求

(一)取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只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鉴定、发证活动;

(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需在每次开展鉴定活动前10日将鉴定计划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三)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需在鉴定完成后30日内,将通过鉴定人员名单和证书复印件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取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在办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单位岗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申请时,可等同于我国同类工种同等级职业技能证书;

(五)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每年12月向自由贸易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年审表》(见附件2),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年审。当年年审不通过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鉴定、发证工作。当年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许可。

附件: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2.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年审表

附件1—2.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6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1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明确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行政审批事项作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20191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明确将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50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2号)

(二)起草过程

起草《通知》经过了前期准备、起草文件、征求意见、集中修改、形成送审稿、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20年初,我处开始组织人员力量起草《通知》,数易其稿,形成《通知》(送审稿)。413日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采纳意见并完善文稿,415日提请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根据法规处意见,我们就是否将职业资格证书扩大为技能水平证书等事项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30日,向相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主要内容   

《通知》就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审批层级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是明确许可条件(共三条);三是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包括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申请注册技能水平的专业技术类文件、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其他材料);四是明确办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论证、作出审批决定和委托管理监督);五是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形式;六是明确活动范围、备案要求和证书对等以及年审工作等要求。

1-1-2(一)与国家政策衔接问题

为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通知》中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程序、事中事后监管形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二)结合广西实际明确的具体操作要求事项

一是明确活动范围。取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只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鉴定、发证活动。

二是报备要求。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需在每次开展鉴定活动前10日将鉴定计划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需在鉴定完成后30日内,将通过鉴定人员名单和证书复印件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证书使用管理。取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在办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单位岗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申请时,可等同于我国同类工种同等级职业技能证书。

四是年审要求。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每年12月向自由贸易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年审表》,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年审。当年年审不通过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鉴定、发证工作。当年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许可。

征求意见情况

413日,向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415日提请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根据法规处法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就相关事项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30日,向相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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