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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0-12-03 15: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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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2里2-1号,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指定邮箱:rlzyldglc@rst.gxzf.gov.cn。请在标题(主题)上注明“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园建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促进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提质快速发展,鼓励、规范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与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园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以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为主要业态,在一定空间内集聚,有产业政策扶持,服务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的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建设原则] 支持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建设一批能促进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特色、有活力、有规模、有影响、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扩大产业园建设投融资渠道。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四条[申报资格] 各地在运营规范、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辐射带动效应强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上,由所在地管辖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分科学的规划论证。有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发展目标,并布局科学、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够满足入驻机构需求;建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二)符合广西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与当地经济产业匹配度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并对当地经济有较强的服务和区域辐射作用和能力。通过集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形成较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或是有针对性地提供符合全区或当地经济发展专业化、特色化、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

(三)有一定的园区面积。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含);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不少于3000平方米(含),园区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含),分园区原则不超过2个。

(四)具有较好的行业集聚效应。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只设立一个园区应不少于30家,入驻率达到园区建筑面积60%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区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不少于20家,入驻率达到园区建筑面积50%以上,分园区应达到10家(含)以上,入驻率达到园区建筑面积50%以上。

(五)产业园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有出台支持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六)有专业运营管理。管理运营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营高效平稳,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各类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经济效益显著、增长态势明显。园区能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

第六条[申报流程] 申报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综合评估、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产业园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设区市人民政府函件(申请函);

2.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

3.产业园建设管理及运营报告、地方扶持政策、入驻企业名录;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评估。自收到申请45日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产业园进行评估,重点实地考察园区规模、基础设施、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公共服务、实际效益等方面情况。

(三)认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估通过的产业园进行7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园区规划变更]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因故变更建设规划、增设分园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由产业园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园区]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情况,由园区自愿申报,经综合评估通过,按相关流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设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自治区园区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自治区级产业园的规划、设立、评估、考核工作,指导全区各市产业园建设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条[设区市园区管理] 产业园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地的产业园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园区经营管理机构]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管委会或议事协调机构,园区运营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运营,提供日常管理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园区试点] 鼓励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和跨境劳务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评估考核制度] 建立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制度,进行年度自评报告和3年综合评定。

产业园每年第一季度确定本园区的年度发展目标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次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自评报告,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研究确定各园区当年度的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并公布评估结果。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自批复设立之日起,每3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园区的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园区补贴奖励惩戒]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园区的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取得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园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是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授牌。对于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或综合评估优秀的,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对并入驻园区的优秀企业在各类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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