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解决广西事业单位岗位结构不合理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广西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dwrsglc@rst.gxzf.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为“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邮政编码:530022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至4月2日,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联系电话0771-5871150,585244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广西区内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及其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和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生态环境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生态环境行业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员岗位为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工程维护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50%,其中技术工岗位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量的8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尚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
3.其他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层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合计 | 一至四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至七级小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小计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小计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治区部门直属 | 科学 研究 | 40 | 10 | 4 | 6 | 30 | 6 | 12 | 12 | 45 | 13.5 | 18 | 13.5 | 15 | 7.5 | 7.5 | |||
其它 | 38 | 8 | 3.2 | 4.8 | 30 | 6 | 12 | 12 | 45 | 13.5 | 18 | 13.5 | 17 | 8.5 | 8.5 | ||||
20 | 3 | 1.2 | 1.8 | 17 | 3.4 | 6.8 | 6.8 | 45 | 13.5 | 18 | 13.5 | 35 | 17.5 | 17.5 |
国家统一实行机构资质认可和适任资格考试制度或技术水平要求高、人才集中的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在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时,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的比例增设高级岗位。
4.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岗位为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低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2.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 技术工 | |||||
一至二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 ≥% | |
以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 | 5 | 1 | 4 | 20 | 40 | 35 |
以工程技术事务管理监督为主的事业单位 | 20 | 40 | 40 | |||
以技能操作和工程维护为主的事业单位 | 5 | 1 | 4 | 20 | 20 | 35 |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于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规定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聘。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的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额,各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确有需要的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正高、副高、中级之间的岗位可高级岗位向低级岗位顺延使用,以缓解岗位聘用中因队伍结构不合理造成的矛盾。
(七)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如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数量。
(八)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九)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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