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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1-03-30 16: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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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2-1号,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指定邮箱:sydwrsglc@rst.gxzf.gov.cn。请在邮件标题(主题)上注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意见”。

个人提出意见建议的,请署真实姓名;以单位集体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7日(5个工作日)。

    附件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1

【注】下划线部分为我区增加、改写和细化的内容,其余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原文;各条前面括号内文字是对本条内容的说明,供征求意见使用,不作为正式印发文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行文依据)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质量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水平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培训类型、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培训对象为全区纳入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未纳入总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培训内容)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紧密结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成长需求,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完善培训内容和体系,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学时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六条 (培训对象)岗前培训主要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进行,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第七条 (培训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以理想信念、政治理论、党性修养、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环境保护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等为重点内容。专业科目以所聘或者拟聘岗位业务工作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科目为重点内容,具体由各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自行安排确定。

第八条 (培训方式)岗前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或者授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

岗前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时要求)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三章 在岗培训

第十条 (培训对象)在岗培训主要对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分类组织进行,注重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培训内容)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公共科目要求)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专业科目要求)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专技、工勤人员在岗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等方面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必修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具体实施。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时间、形式等,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合理安排。

第四章 转岗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对象)转岗培训主要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学时要求)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五章 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专项培训主要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第十九条 (培训要求)专项培训的内容、方式及时间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学时计算)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计入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中。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要注重精准施训,聚焦主责主业,规范专题讲座,从严管理区外培训,加大网络培训力度,严禁“以训代会”,认真制定各项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和要求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 (调训管理)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加强培训管理,健全组织调训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和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长期不训等问题,采取“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的方式,缓解工学矛盾。

第二十三条 (效果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注重培训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培训主办单位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要根据内容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大力推广运用行动学习,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要及时对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培训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全区统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系统登记年度参加培训情况,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予以认定,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统一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认定,认定结果通过系统数据共享方式统一导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活动,以及进行自学等,经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认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规定计算并登记培训学时;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上述相关继续教育,可参照桂人社规〔2019〕4号文计算培训学时,予以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切实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纪律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培训安排,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结果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或学习培训考核不及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年度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当年不得晋升聘用岗位等级。

第七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部门)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开展培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培训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监督内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条件,重点联系一批专门培训机构,加强统筹协调,保持培训工作相对稳定。

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守纪律,严谨治学,以德施教,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及言论。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参照部门)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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