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国家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3〕316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有序做好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决定开展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长期照护人员职业化发展,构建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改善照护服务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长期照护师人才资源储备,提升长期照护师队伍能力水平,为长护机构提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二、申报职业范围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为4-14-01-03,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三个等级。
三、申报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能为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2.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3.有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专门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具有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其中考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拟开展评价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的考评人员。
4.具有符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场地(含理论知识科目标准化考场、智能化考场,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
5.具有较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最终目的。
6.自愿自觉接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7.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择优遴选条件:
1.在长期照护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的人才培训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承担过健康照护师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评价工作。
2.参与过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自治区级以上评价规范、教学大纲、教材、题库资源、竞赛标准等编制。
3.提供健康照护师及相关职业优质培训数字资源且取得良好社会评价,在区域具有代表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申报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3年内在民政部门年审中有不合格记录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的;
3.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4.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1家,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于2025年8月8日前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材料包括: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
2.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等各类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清单,资产有效证明材料。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其他在长期照护工作领域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领域能力等辅证材料。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发送至gxybjzfgg@163.com,原件纸质版邮寄至南宁市星湖路26号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二)遴选。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采取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答辩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推荐。
(三)公示。由自治区医保局在门户网公示拟推荐评价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将推荐单位及其申报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联系方式:自治区医保局梁丽军、欧韦韦,0771—5727679。
附件: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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