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我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将黑龙江等5个省、自治区纳入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范围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桂政电〔2018〕39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充分调研、科学测算,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ldgx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邮政编码:530022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我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及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7%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职工工资水平可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或亏损时,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下线适当增长。
四、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