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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答④ | 如何办理待遇资格认证?这些要注意!

  • 发布时间:2026-01-09 17:12:00
  • 来源:自治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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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进行待遇资格认证?认证的期限是多久?如何办理待遇资格认证?



答:在广西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



期限


(一)领取养老保险(含病残津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以12个月为一个认证周期,每年需认证一次(例如:本次认证时间为2025年3月,则下次认证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之前,以此类推);


(二)领取养老保险供养救济费或工伤供养抚恤金的人员以6个月为一个认证周期,每半年需认证一次(例如:本次认证时间为2025年3月,则下次认证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之前,以此类推);


(三)待遇领取人员逾期未认证将暂停发放待遇,认证通过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



办理途径


(一)“家门口”认证服务。有认证服务需求,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广西区内就近的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已设立认证客户端的参保(管理)单位进行资格认证。


(二)认证短信提醒服务。如您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留了有效的手机号码,我们会提前给您发送认证提醒短信,请您在收到短信后及时完成认证。


(三)预约上门认证服务。如您不能进行自助认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认证的,您可以拨打12333进行预约,我们会为您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四)线上认证服务。您可以通过“广西人社”APP、支付宝“广西人社”小程序、“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自助认证。




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各类社保待遇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有所不同。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死亡;

2.在押服刑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决定需停发养老金的;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二)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答: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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