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相应的操作性政策进行了调整,健全了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办法》要求,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需要符合下述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等园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可作为园区(基地)入驻单位代表统一申请设立。总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区内的分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可申请设立其所在地的见习基地。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见习岗位和就业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
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从已有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办法》明确,对于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基地,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时长计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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