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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 发布时间:2020-07-29 16:0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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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特别是企业、院校征集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通知》明确,此次试点职业(工种)范围有两类:拟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开展职业(工种)等级按照《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要求申报;拟面向全区或本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并颁布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申请面向全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相应等级;申请面向本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上申报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等级。

《通知》要求,申报的试点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3.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4.具备承接长期性、稳定性技能人才评价的能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5.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申请面向全国、全区、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除具备上述四项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面向全国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参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制,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原则上需具有连续6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5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1万人次〕。

 (2)申请在全区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参与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自治区级以上评价规范、鉴定题库、教学大纲、教材及竞赛标准的编制。原则上需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2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5000人次〕。

 (3)申请在本地市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则上需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5000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1000人次〕。

《通知》明确,拟申请面向全国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申报平台(http://djsb.osta.org.cn)按要求申报;拟申请面向全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自治区鉴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拟申请面向本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统一报送自治区鉴定中心。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将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原则,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后对试点机构赋码,并统一公布试点机构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机构,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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