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探亲往返地点为本人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国内常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交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6号)第三点。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