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可免缴相应滞纳金。
滞纳金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从欠缴月的次月1日起按日0.5‰计算。滞纳金全额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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