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
其中:
(1)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累计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
(3)视同缴费指数统一计为1;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4位小数,第5位小数四舍五入;缴费年限先统一计算到月,月数相加后再换算成年,整数年余出月数除以12化为年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大于0的往前进位,例如0.333年进位后为0.34年;基本养老金以元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见分进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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