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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 发布时间:2024-07-01 15:30:00
  •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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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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