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第二次安置期满后,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2年,可以继续在岗,补贴期限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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