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是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一天上午11时左右,罗某在公司仓库上班期间感到无聊,此时恰逢同事张某经过,于是罗某便和张某互相推搡打闹,因重心不稳导致罗某摔倒。经诊断,罗某右膝韧带损伤。
事发后,该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经审查,罗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法律分析
本案中,罗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但其发生原因并非工作原因,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亦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与同事由于工作之外的原因嬉戏打闹所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