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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生育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 发布时间:2018-10-25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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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报生育所需材料:
(1)《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1份;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 份;
(5)发票原件。
注:(1)妊娠、分娩时合并有并发症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2)男职工申报的需提供配偶未就业证明,如《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申报流产所需材料:
(1)《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 份;
(4)发票原件。
注:在门诊治疗的不用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须提供《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男职工申报的需提供配偶的未就业证明,如《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取环、放环所需材料:
(1)《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4)发票原件。
注:有下列情形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需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证》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
(2)申请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女职工申报的,需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3)参保职工在区本级参保时间不足的,在原工作地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需提供原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4)婴儿出生后死亡需提供新生儿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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