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桂职办〔2013〕8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运行机制,畅通评审渠道,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相关政策,现就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确实提高评审质量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点的研究力度,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特点,修改工程、经济系列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使评审条件更为准确的体现和评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从2014年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达到所参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二、有效畅通申报渠道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人员可自愿选择相关渠道参评,各市各系列不得在审核推荐环节设置障碍,要求申报人员到本系列或市申报评审。
各系列(行业)评委会应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评人员。
三、加强申报的层级管理
民营企业原则上应以其工商登记的层级确定其单位层级,如属于区直部门直接管理的民营企业则以其行政管理关系确定单位层级。各级人才市场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员,可以其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级别确定单位层级。
市级以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选择申报民营企业高级评委会或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级评委会的,应参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的一般程序,由市一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流动人员职称管理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职改办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相应高级评委会。民营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中、初级评委会申报评审管理可参照上述做法执行。
四、明确使用效力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内使用及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考录等活动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后,应达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需具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