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全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办〔2012〕1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区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高级评委会:
现将《关于加强全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区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系列高级评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化、科学化,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评委会产生及管理
(一)加大评委库建设力度
各高级评委会所在系列(市、系统、行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应加大评委的选拔推荐力度。增加副主任委员入库人数,各评委库副主任委员人数应不低于2人。完善评委构成,加大对本系统(行业、单位、地域)以外的外部评委选拔力度。
对于新组建高级评委会,因不具备评委库建库条件的,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可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作为所在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评审组织机构。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应在开评前一个月将当年执行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执行评审委员会每年都应调整,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应在开评前一个月提出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委调整意见,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评委库组建后,自治区职改办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换届。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也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评委个人情况,每年对评委库进行更换补充。各高级评委会及相关单位应做好评委库的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入库评委信息。
(二)严格评委会产生原则
各高级评委会的产生应严格遵循随机抽取原则,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指定评委。
评委实行有限任期原则。除主任评委外,入库评委连续担任副主任委员、执行评委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同一年度内,同一评委参加高级(正高、副高)评委会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规范评委会产生程序
已建立评委库的,各高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以下简称各系列职改办)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授权人员,应在开评前五天内到自治区职改办抽取评委。
自治区职改办应根据各系列职改办报送的评委需求意见,按拟抽取评委数1:1.3的比例随机产生候选评委。候选评委名单产生后,各系列职改办负责人应当场初定执行评委及候补评委名单并签字确认。自治区职改办工作人员应将评委名单当场密封后交系列职改办工作人员,如评委中有区外评委的,区外评委名单应单独密封。
评委名单应在开评前一天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启并由系列职改办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评委参评。区外评委名单可按上述方式提前三天单独开启并通知评委参评。
如初定的执行评委不能参加评审且启用候补评委名单仍不能达到评审所需评委人数,或候补评委因回避、学科(专业)分布等原因无法参加评审时,则由系列职改办作出说明并提出空缺评委需求意见,由自治区职改办通过随机方式进行二次抽取,并由系列职改办选定。
具备条件的系列,系列职改办也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业组评委并将名单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评委会执行评委及专业组评委名单确定后,应严格保密。若开评时间因故推迟3天以上的,应重新抽取评委。
二、严守评审工作纪律
(一)各高级评委会评审期间各系列职改办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邀请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各系列职改办应根据本系列实际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评审期间评委管理,避免评委与参评人员接触。
(二)评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委连续两年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暂停其入选执行评委资格两年。
(三)评委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可参考评委工作守则(范本)制定本系列评委工作守则。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委应签署评委工作守则。评委有任何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一律取消评委资格并终身禁止担任评委,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四)召开评审会议时,除自治区职改部门、系列职改办派出的工作人员、纪检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工作场所。评审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且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当评审对象与工作人员存在亲属或其他影响公正评审的利害关系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五)参评人员不得干预评委评审工作,不得请托、送礼或贿赂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评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已评审通过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已报批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及其职改办应加强评审期间的评审组织及评委管理工作。
各高级评委会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四、其他
各系列在评审工作中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应及时反馈自治区职改办。
各系列、市、县职改办可参考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有关评委、评委会、评委库管理,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桂职办﹝2000﹞49号及桂职办﹝2000﹞61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与之前发布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评委工作守则(范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评委会评委工作守则
(范本)
1、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熟悉并掌握国家、自治区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按评审程序和政策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评委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舞弊、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3、评委被选定后至评审结束期间不得有接触任何参评人员或其请托人员的行为,评审结束后不得对外以评委身份从事任何学术或商业活动。
4、评委禁止接受参评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并自觉接受监督。
5、评委无论担任何种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在评委会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禁止评委之间相互请托。
6、评委不得对外泄露其他评委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7、评委不对外泄露评审结果,不得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评委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不得携带任何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资料、文件等离开。
8、评委若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或其他影响公正评审的利害关系,应主动声明,并对评审、投票的全过程进行回避。
9、本守则未尽事宜,评委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人已阅知以上内容并将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
评委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