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15〕13号
各市人社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2015年1月2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在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间艺术的研究开发中有创见,工作业绩显著;学术造诣高,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集);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间艺术研究开发等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对群众文化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群众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政府采纳或实施3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参与组织、策划、实施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市级政府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县级政府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10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的专业比赛活动评委工作3次以上,并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
四、独立承担培训辅导对象3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3次以上,并有2人次以上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其中5件以上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六、完成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2部以上,或小型剧(节)目15部以上;12部以上,并参加省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2部,或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主持完成本地区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3项以上;
八、主持或承担完成省(部)级群众文化或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项目1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2次以上;
三、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奖项3次;
四、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3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五、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六、论文入选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著1部,或文艺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其中独著不少于3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作为主创获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省级“五个一工程奖”2项;
四、作为主创获自治区“铜鼓奖”1项;
五、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
六、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在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间艺术的研究开发中有一定的创见,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集);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间艺术研究开发等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对群众文化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或市级2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群众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政府采纳或实施2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县级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比赛活动评委工作2次以上,并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
四、独立承担培训辅导对象2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6次以上,有2人次以上获市级以上奖项,效果明显且得到同行的认可;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8件以上,其中4件以上获市级以上奖项;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各1部以上,或小型10部以上,并参加市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5件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以上,或短篇小说10部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参与完成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2项以上,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承担或主要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群众文化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2次;
三、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3次;
四、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解决本专业较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五、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10万字以上。
六、论文入选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或文艺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其中独著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作为主创获省级以上“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自治区“铜鼓奖”1项;
四、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
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可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间艺术研究开发等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资格4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专业资格。无职称申报仅适用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无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年限,应按照申报人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含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入编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具体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本地区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群众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本地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1篇以上;
二、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2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8次以上,培训人数达100人次以上;
四、组织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每年的演出在30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辑和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型剧(节)目8部以上,并参加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0件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展览;
(三)中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散文12首(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主要承担市(厅)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个,撰写有一定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独立创作和辅导的新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一)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次;
(二)市级专业比赛奖2次;
(三)县级专业比赛一等奖3次。
四、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独立编写并被县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六、论文入选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或“县级以下”含县级。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材料。
三、课题、项目: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应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四、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
五、作品集: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专集。
六、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七、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指有CN、 ISSN刊号的出版物。
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九、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省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一、全国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等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二、省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桂花奖”、“群星奖”以及省级党委政府同意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确立的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三、市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市级党委宣传部、文化行政机关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四、市级:指设区市。
十五、县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县级党委、政府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六、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