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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取消刘延明同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批复(桂职干〔2017〕47 号)

  • 发布时间:2017-06-24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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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取消刘延明同志教授

专业技术资格的批复

桂职干〔201747

 

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建议取消刘延明同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桂教职改〔2017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刘延明同志在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中存在伪造授课课时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桂职改〔20122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取消刘延明同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回刘延明同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评审表。

 

201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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