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化解群众办事的难点和堵点问题,结合我区实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待遇领取条件问题等制定了便民新政策。
《通知》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广西户籍、是否在广西居住,均可凭身份证(不再需要提供户籍或居住证)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如重复参保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办理。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不论实际缴费年限长短,均可以申请基本养老金。
通知自印发之日(2021年8月17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