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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政策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扶持工作

  • 发布时间:2021-07-14 11:0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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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在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同时,提高对基地运营方和入驻方的补贴力度,引导基地提供更加完善的创业指导、政策落实等服务,切实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一是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二是市级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县级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中,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三是市级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3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县级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四是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等。由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通知》提高了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方的补助标准。经认定后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按2000元/户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基地入驻企业也可按规定享受最高1500元/户/月的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新吸纳人员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通知》明确,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验和公示的申报单位,由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管理,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间每年需接受运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期间如出现“已不具备本文规定的认定条件,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等8类情形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此外,为在全区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通知》明确自治区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选工作,获评单位可分两年享受50万元的奖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为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持续性扶持,示范基地期满后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此外,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还有机会参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可享受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来源:厅就业促进处、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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