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2017年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创新创业。2020年,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的基础上,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又再次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同时重点支持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上做足“加减乘除”的文章。
一是在政策支持保障上做“加法”。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期间,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的权利,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科研人员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
二是在限制条件上做“减法”。不将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等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三是在成果转化效益奖励上做“乘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位可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所得收入原则上归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所有;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是在审批管理上做“除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科研人员参加“双创”活动,由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领导履行把关责任,履行必要的审批公示程序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即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
下面,就请各位事业单位有意创新创业的小伙伴们跟随 “广西人社”的脚步,看看广西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吧。
主要条款: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1.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申请。科研人员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研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2.支持科研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办企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的,则每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 简化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审批手续。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实行审批公示制度,科研人员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履行把关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应将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单位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签订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4.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期间权益受保障。离岗创办企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原归属权限管理。离岗创办企业所得收入原则上归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所有。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离岗创办企业期间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5.维护科研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的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6.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7.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8.健全创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事业单位可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或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9.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10.事业单位可动态管理流动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支持科研人员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11.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科研人员可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5年后仍继续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的需原单位批准同意。
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2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11月印发)
3.自治区科技厅《广西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桂科政字〔20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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