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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修订终身教授管理办法 取消聘期“终身制” 年满70周岁退休

  • 发布时间:2015-11-19 17: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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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修订终身教授管理办法

取消聘期“终身制”  年满70周岁退休

 

终身教授取消聘期“终身制”。近日,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1224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删除终身教授“没有聘期限制”的提法,规定终身教授只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办理退休手续。

在我区原先试行的终身教授管理办法中,终身教授一经聘任,除违法违纪和丧失工作能力外不退休,这样的“终身制”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新修订的《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纠正了终身教授“终身制”的认识误区,取消我区终身教授聘期终身制,执行退休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区终身教授的管理。

按照两院院士退休年龄的规定,将原“终身教授丧失工作能力的,一般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修改为:“终身教授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自治区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终身教授延长退休由自治区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同时对原有内容重叠的部分进行合并表述,指出“终身教授因身体健康不能坚持工作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终身教授管理办法对充分发挥我区有突出贡献、学术造诣高、科技领军人才的聪明才智,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区共聘任有16名自治区级终身教授,他们对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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