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也要被追究刑责
包工头龙某某让工人做工后,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在众多工人讨薪时,他采取关机、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涉案金额达5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拖欠工人工资53万多元,数额较大,且有逃逸藏匿的行为,今年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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