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今年我区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收改存,信用良好的企业可减免缴存保证金,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据了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政府为有效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我区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十多年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企业资金流动呆滞等缺陷。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今年我区再次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是实行全新缴存模式。将原来由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取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存到财政专户保管的方式改为由企业直接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标准存入一定量资金。专户实行监管部门、缴存单位和银行三方监管制度。缴存期间,资金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仍然在企业账户中,但企业不得私自动用该账户所存资金。该账户资金主要是用于解决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时由劳动监察机构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同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比较方便,缩短了资金积压时间。
二是实行差异化缴存标准。对在劳动保障方面信用良好、连续二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减半缴存,对连续三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免缴存;但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则恢复原来缴存标准,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被政府有有关部门查处的则按原有标准的200%缴存。实行差异化缴存这种模式,有利于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敢也不想拖欠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是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缴存资金方式。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可采取由银行担保,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缴存资金的方式。一旦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则由银行先行垫付。实行银行保函替代方式,企业可以和金融机构充分洽谈资金合作,有效盘活沉淀资金,实现资金使用的最大化。
广西建工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建工集团在广西区内一年在建包括新接的工程有300亿元,按照原来政策一年要交6亿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按照新政策减半则少交3亿元,多了3个亿流动资金。如果企业信誉好的话,可以运用银行保函,企业则可以免交6亿元保证金,对整个企业流动资金的运转比较有利,有利于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区缴存在各级政府财政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接近40亿元,据测算实行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后,每年可为全区企业释放出约25亿沉淀资金,而通过各类金融合作可撬动数倍金融资金,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通讯员陆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