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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办理渠道从7月7日起有调整

  • 发布时间:2015-07-22 09: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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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办理渠道

从7月7日起有调整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不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后续管理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2015年7月7日起,调整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渠道。

调整一:

自2015年7月7日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不再受理在区直考点报名的,各类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含遗失补办)申请。除会计、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凡区直考点报名的其他各类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含遗失补办)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负责。具体各项证书的办理事宜以广西人事考试院发布的该项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为准。广西人事考试院地址: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五楼。联系电话:0771-5841400;证书办理信息发布网址:广西人事考试网 www.gxpta.com.cn。

会计、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计委《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规定,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责任单位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责任单位为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做法对证书管理主体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二:

自2015年7月7日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不再受理区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区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职改办)负责办理。原各市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遗失补办的程序及相关要求不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职改办)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楼511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66234。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如下:

1.个人在地厅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证书作废。

2.个人提交遗失补办申请、亲笔签名,单位盖章。个人应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遗失补办申请,区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统一收集办理。原则上不受理区直单位个人遗失补办申请。

3.申请办理材料应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证,申请补办证书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批文(复印件)、刊登声明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1张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相片背面签上姓名)。

4.证书遗失补办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办理。集中受理时间为每个月前三个工作日。

 

另外,自治区人社厅提醒,自2015年7月7日起,2015年7月7日以前已经通过原渠道通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领取证书但尚未领取证书的考生,请持规定材料到广西人事考试院办理证书领取事宜。原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提交申请办理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办但尚未领取证书的人员,请持规定材料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职改办)办理证书领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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