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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7-10-23 15:39:00
  • 来源:《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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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办法》),对加强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由自治区给予每个30万元资助;设站单位、基地载体单位应提供不低于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

《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流动站和工作站及基地的设立、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引进、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专项经费管理、组织评估、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七条。这是我区从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所出台的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出台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重要平台和政策依据。

适当放宽紧缺人才年龄,工作站可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办法》规定: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到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经自治区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自治区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可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结合重点科研项目和加大国内外交流力度,提高培养质量。《办法》提出:一是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二是加大交流力度。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参与国际交流项目,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培养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鼓励博士后兼职从事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创新创业。《办法》提出: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后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区内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并从兼职单位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成果作价持股,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新设站点给予30万元资助,加大财政经费支持。《办法》提出:自治区财政给予日常经费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自治区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经费用于补助其招收培养博士后相关工作开支。建立和完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评价考核机制,对已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根据其招收及培养博士后工作业绩,结合评价考核结果择优给予适当奖补。所需资金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科研启动经费不低于10万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办法》提出:设站单位、基地载体单位应提供不低于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条件或住房补贴。同时,提出妥善解决博士后科研人员的户口办理、子女入学等问题,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 (通讯员 朱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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