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三统一”
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办法即将正式出台,标志着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在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等3个方面实现统一。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7月11日,自治区政府在第32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在制度模式、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结构等方面与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但在10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和优化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将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二是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三是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引导有意愿和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四是扩大对缴费困难群体的帮扶,增加政府为贫困残疾人代缴100元的内容;五是进一步明确领取条件;六是调整个人账户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七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八是完善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九是完善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十是提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政府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可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的政策。
为及时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的信息,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实施办法》首次提出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自治区规定最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00元,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统一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新政策,还具有“三个不变”的特点。即: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不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不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不变。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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