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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执行同一缴费基数,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 发布时间:2015-11-17 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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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执行同一缴费基数,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续的政策做进一步明确,推进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积极维护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险权益。

《通知》明确: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均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进城落户农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在缴纳基数、费率和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通知》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进城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按照参保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执行。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进城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通知》还明确进城农民工的参保方式,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参保手续。进城农民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 进城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进城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务必要简单便捷,具体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和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程序办理。按照相关规定,进城农民工在退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返回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原户籍地时,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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