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再次提高我区工伤保险待遇,实现三连调。本次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进行调整。
调整人员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从2015年起我区连续三年统一调整全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有效提升了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了我区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权益,让他们享受到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通讯员 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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