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9号)

  • 发布时间:2020-02-13 11:21: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号大小: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131日至2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对新增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支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预发金额不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待疫情结束后按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并从应发之月起结算;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疫情管理期间应发未发的基本养老金。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并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三、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区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区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动态发布线上办理相关信息。

       各地应对疫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落实123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抓实当前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既担负着支援保障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担负着维护受疫情影响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疫情防控大局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政策,并抓好落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

三、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四、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科学防护,切实保障好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统一行动,全力出战。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在这场严峻斗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

各地应对疫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130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