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全区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2号)

  • 发布时间:2020-10-19 11:4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号大小: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定部署,进一步激励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

2015年以来,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在我区范围内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54个贫困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各级事业单位派驻贫困村扶贫的工作人员或集体。

二、奖励的种类及条件

(一)奖励种类

1.嘉奖。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

2.记功。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

3.记大功。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二)基本条件

集体奖励基本条件: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工作,有效推动脱贫攻坚责任、政策、工作落实,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行业脱贫攻坚落实,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在脱贫攻坚中勇于创新,形成工作亮点、推广工作经验,为脱贫攻坚作出重要贡献。

个人奖励基本条件:受组织委派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出色完成扶贫任务;或者利用本专业、本领域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脱贫攻坚;或者勇挑脱贫攻坚重担,情系贫困群众,为脱贫攻坚作出重要贡献。

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奖励推荐对象:

    1.存在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组织观念淡薄等情形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评优的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在廉政自律方面存在影响评优情形的;

4.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本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5.年度考核有达不到“合格”等次情形的;

6.存在其他不适宜评优情形的。

三、奖励的名额

(一)嘉奖和记功名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和记功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二)记大功名额

在全区范围内授予记大功人员50名,记大功集体20个。

四、奖励的权限

本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属于事业单位及时奖励,按照及时奖励的权限批准作出。

(一)嘉奖权限

自治区本级、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权限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权限

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

五、奖励的开展

(一)嘉奖和记功的开展

嘉奖和记功奖励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奖励的权限自行开展。

(二)记大功的开展

各设区市推荐记大功人员3名、推荐记大功集体2个;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可推荐记大功人员1名、推荐记大功集体1个。

1.对象推荐。各市和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推荐遴选的基础上,经过民主测评、政治审查、征求纪委监委、政法等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各市推荐对象经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审核同意后,在各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不影响作为推荐对象的,由各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报送至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不影响作为推荐对象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送至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事迹审核及公示。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研究确定拟奖励对象,并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经公示后不影响作为奖励对象的,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名义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

(三)报送材料要求

1.嘉奖和记功。嘉奖和记功奖励结束后,各市和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2),在11月20日前将嘉奖和记功奖励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查。

2.记大功。各市和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奖励呈报表》(附件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奖励推荐理由表》(附件4)、《事业单位集体记大功奖励呈报表》(附件5)和《事业单位集体记大功奖励推荐理由表》(附件6),在11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材料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四)奖金标准和来源

奖励奖金标准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文件执行。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由拟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宣传报道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对部分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事迹特别感人的先进个人,适时予以重点宣传,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氛围。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本次专项奖励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奖励活动的重大意义,加强协调工作,严格按照人社部规〔2018〕4号、桂人社规〔2020〕8号和本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启动专项奖励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专项奖励工作。

(二)坚持标准,从严把关。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三)严格把关,公开透明。要严格执行人社部规〔2018〕4号和桂人社规〔2020〕8号的各项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注重多方面听取意见,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拟奖励的对象,应充分听取纪委监委和政法部门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统筹协调,示范带动。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决胜之年,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处理好各类表彰奖励的关系,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获得同级或上级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本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的定期奖励工作。同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系。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涨  0771-5852442,张亚军  0771-5880835

2.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韦永智0771-2804113,19968078677。

    接收材料地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邮箱:gxfpkfbrsc@sina.com。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奖励呈报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奖励推荐理由表

      5.事业单位集体记大功奖励呈报表

      6.事业单位集体记大功奖励推荐理由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