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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1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5-03 17:0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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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517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93

 

吕新艳等代表:

您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从2017年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累计筹措资金195.28亿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并为城乡困难居民、特殊人群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经济负担。您提出的稳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不符合中央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要求,《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均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

二是中央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中央的规定,而我区当前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是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中央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随着调整,已无稳定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积极向中央反映。下一步,如中央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研究建立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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