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双公示”目录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2015年4月30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处罚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处罚 |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改)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备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欺骗等手段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由营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违法所得,并可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
广西行政区域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法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
7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处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广西行政区域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自然人 |
8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处罚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广西行政区域内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及其法人、直接责任人员 |
9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行政处罚 | 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诊断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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