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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措施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12-29 11:11: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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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扶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根据创业园扶持农民工创业及带动就业的成效,20192020年,对经核验达到条件的园区由自治区继续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政策解读:2015-2017年,全区共扶持38个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目前38个农民工创业园仍处于前期建设阶段,但其对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推动效果及示范效应已初步显现。为坚持绩效导向,鼓励和支持扶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实绩突出的创业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提升服务,更好地为农民工入园创业创造条件,2019-2020年,自治区每年将对经核验达到条件的园区继续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相关核验指标、赋分标准、评分办法、核验程序等将在后续出文中予以细化。

    二条  实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提升工程。农村户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可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培训意愿,由各市县统一规划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政策解读:一、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根据人社厅每年印发的实施方案执行;二、各市县统一规划组织农村户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关于大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通知》要求,采取“项目制”方式进行;三、农村户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失业人员中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自行规定。

    三条  (市、区)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自主确定当地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层级、专业和数量,招聘方案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招聘结果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政策解读:(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参加全区统一的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也可以自主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自主确定当地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层级、专业和数量。但是,县(市、区)自主确定招聘批次、规模和时间的,应制定招聘方案,并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招聘结果应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政策解读:针对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申报我区各系列(行业)职称,按照相应系列(行业)规定的评审条件,不受资历或学历条件限制,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让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有奔头,激发他们的创新创业活力。

    五条  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按规定程序分别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七级或四级。

乡村教师符合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中、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或七级。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政策解读: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才能聘用到岗。为加大乡镇事业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本条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事业单位放宽岗位聘用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到岗。同时,针对中小学教师评聘结合的特点,为避免年轻骨干中小学教师因没有岗位空缺而无法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在乡村学校服务满一定年限的乡村教师,打破岗位结构比例门槛,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职称,评审通过后即可按程序聘用到岗。

第六条  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农民工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政策解读:全区共有县级行政区划117个,乡镇1255个。目前,已列入2010-2017年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县级建设项目71个,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882个,其余419个县(区)、乡镇采用自建或划拨的方式开展平台建设,并按照“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网络”五到位要求进行配套装备和服务。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广西基层平台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覆盖,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县域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3号)“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3号)“充分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保障基层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服务,推动基层综合服务质量全覆盖。”及《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71号)“补助资金可用于(一)基础设施建设;(二)信息网络建设;(三)入驻现有公共服务中心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及信息网络支出”的精神,每年自治区须安排适当补助资金,确保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平台长期稳定、正常的运转。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可按规定继续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业绩和成果突出的在职称评审、岗位晋升和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倾斜,相关经历可以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挂职和兼职人员原单位待遇不变,挂职人员可以按规定由单位适当奖励或补助,兼职人员可以依法兼职取酬。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调整,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

    政策解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印发了《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2号),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人事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非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问题未作规定。本文在原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其人事管理问题参照桂人社发〔20172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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