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进行了修订,日前,正式出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
一、修订的背景
去年,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自治区党委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对人才评价特别是职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对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提出明确的方向和要求。我区职称评审一直沿用的文件,需要适应当前职称改革精神和我区职称工作的实际修订实施。
二、35号文的总体考虑
(一)体现中央和自治区人才评价和职称改革重要文件的精神。文件修订重点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的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首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为论文等倾向。提高评审的科学化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明确层级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当前,针对广西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际,35号文重点以问题为导向,从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来考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35号文共十个章节四十四条。修订的重点主要有:
(一)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规范。根据中办发〔2016〕77号对职称概念的明确,将专业技术资格统一明确修改为职称。
(二)强化基本条件中的思想政治条件。按照中办发〔2016〕77号文坚持把品德放在专技人才评价首位,以德为先的要求,重点加大对“德”上的要求、约束和惩戒力度
(三)重新规范学历资历基本条件。在原有学历资历条件年限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有关规定。一是条件增加“基本”二字。制定基础性条款,各系列可根据行业实际在基本条件上设置。二是增加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设置一定年限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作为上一级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使职称申报条件更加能突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要求。三是修改提出除明确的基本条件外,系列(行业)可视实际,设置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及基层一线参评人员特点及需求的学历、资历条件,这是根据中办发〔2016〕77号文科学分类评价人才,以及对艰苦边远地区及基层一线倾斜的要求而制定。四是根据国家“三不唯”的精神,取消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条件,不设置区别对待条件。五是取消副高以下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学历资历条件,并根据2014年已制定的无职称申报等有关规定,统一明确为无职称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工作实践实际,为确保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副高级不设置无职称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六是删除一档高,按照打通职业发展通道的要求系列均要设置正高,今后将没有一档高。
(四)对评审申报、各级评委会组建、评审结果审核审批的程序修订规范。一是根据历年工作执行实际以及我区现行的各地各级申报程序,重新统一细化和规范了评审申报程序。二是在原管理权限及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将原评委会组建程序和要求进行简化凝练,简洁明了对高、中、初三级评委组件程序及要求予以明确。三是简化评审结果审核审批程序。
(五)增强职称认定条款的可操作性。一是为规范准确表述,将转正定职修改为认定。二是本专业修改为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三是增加职称认定学历要求和有关办理时限要求。四是增加不作二次认定条款,认定后不能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五是为利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海外博士后职称认定予以明确。
(六)对重新确认明确时限简化程序。提出重新确认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要求,调整区内的实施方式,简化重新确认程序。
(七)强化职称评审各环节层级责任。一是增加了“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条款,对各程序环节申报材料的责任予以明确。二是明确了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完善了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在职称评审中的具体任务,建立重点检查及随机抽查制度。四是补充完善了各级评委会的具体职责以及惩戒措施。五是对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加大了惩戒力度。
(八)明确职称与岗位、工资关系。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明确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评聘结合的系列,其职称评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与岗位聘用结合。其他除评聘结合系列之外的职称评审,目前仍采用评聘分开方式,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是聘岗依据,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