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以下称《办法》)。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我区从2009年起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截至2017年9月,全区先后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538家,累计接收3.12万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留用率约38%。近三年,2009年出台的就业见习相关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区新形势和新业态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制约了我区就业见习基地规模和见习岗位数量,且一直未对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有相关政策,为更好地发挥就业见习对就业的促进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并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多元化的见习岗位,故制定该《办法》。
问:就业见习含义和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就业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 ~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问: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符合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为三类毕业生:一类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一类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一类是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问: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申报单位需要符合下述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
三、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属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
五、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就业见习基地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按1200元/人.月的标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问: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如何认定与管理?
答: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从各市推荐的见习基地中择优评选。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授牌,基地的见习工作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
政策文件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 ~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见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见习基地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组织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的推荐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安排见
(三)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和调整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
(三)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
(五)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外派见习岗位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得申请设立见习基地。
第十条 申请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设立开发园区的行政公文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包括见习管理、培训计划、带教计划、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文予以设立。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后如继续申请作为见习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期满考核工作,重点考核见习基地见习政策落实、见习效果、见习留用率、见习岗位空岗率等情况。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设立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开展见习工作的,可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后,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无法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二)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四)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困难优先原则。困难家庭毕业生及就业困难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二)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协议。
(三)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通过考核鉴定的人员,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发布信息。见习基地通过就业见习信息系统、就业见习双选会统一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个人自愿申请。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登录就业见习信息系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下同)进行网络报名,也可通过就业见习双选会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三)签订见习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下同)。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四)开展见习。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应委派见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享受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二)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未留用就业的,可获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后续公共就业服务;
(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需将见习人员安排在本基地工作场所见习,不允许以派遣的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见习。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见习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见习基地同意后,可以调整岗位。见习人员因病或因已经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并将终止情况说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未整改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使见习基地遭受严重损失的;
(四)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见习补贴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月。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1500元/人·月给予补贴。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对于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不按合同执行的基地,应追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结束。见习基地在见习协议期内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
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标准由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申报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规定范围;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名册》(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5)、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银行凭证;
(二)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材料;
(四)属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交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
(五)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附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7);
(六)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15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个月的见习补贴。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
第六章 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开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从各市推荐的见习基地中择优评选,相应的申报推荐时间、条件、程序与相关材料等另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授牌,并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桂人发〔2009〕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4号)同时废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当地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优化补贴申报和发放流程,并抓好贯彻落实。
5.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见习基地填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