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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1-23 08:5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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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印发了《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试点单位启动我区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一、关于改革措施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偏低,往往与之贡献不相匹配,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甚至造成人才流失严重。为改进这种状况,配合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允许试点单位作如下试点改革:

(一)赋予试点单位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给予试点单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面更多的自主分配权,形成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常规分配制度标准,自主决定收入水平。

(二)多元化分配形式。自主决定收入分配形式,对如何执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均参照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提法。为了让执行年薪制更具操作性,与广西的有关政策结合起来,年薪制的具体做法也可以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6〕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不影响其他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试行人员的工资收入单独核定,台账管理、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列入单位成本支出项目。

(三)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为体现他们的价值,为社会多做贡献,允许他们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其他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工作。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其所得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政策。即: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规定执行。

(五)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试点单位要建立高层次人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监督考核工作,是检验检查试点单位和试行人员在试行期间是否履职,是否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重要环节,是保证顺利完成任务的关键。为便于监督管理,提出试点单位要将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情况,汇总后按年度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为便于管理,试行人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保留人员的档案工资以作为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和以便人才流动。

(六)经费保障。通过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等)、项目收益(包括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入等)等渠道自筹解决经费问题。确有困难的,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提出经费来源筹措方案,主管单位审核并与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题研究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试点单位和对象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敏感问题,试点对象需要严格把控,范围不宜过大。广西大学(自治区指定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广西科学院是我区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地方,具有代表性。同时也正在进行单位领导协议工资(年薪制)的探索。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我区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积累经验,选择了广西大学和广西科学院及其高层次人才作为试点单位和试点对象。

三、关于试点时间

为确保我区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及时推行,便于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及工作指标评价,以一个考核年度为限,即: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试点时间。

四、组织实施

开展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方案。试点单位薪酬改革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后实施。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试点工作不偏离轨道顺利进行。

近几年,国家对有关行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出新的政策。据了解,国家也很快出台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因此,在试点期间如遇国家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出台新政策的,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试点单位的薪酬改革分配方案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相关解释工作和维稳工作由试点单位负责。


政策文件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西大学、广西科学院:

《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23日

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

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与我区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核心地位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有序推进我区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工资分配形式,逐步形成符合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特点、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的薪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价值导向。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与重实绩、重贡献相结合,完善工资激励机制,使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与实际业绩挂钩、回报与贡献匹配,提升高层次人才荣誉感、获得感。

  2.坚持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根据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高层次人才特点和承担任务情况,鼓励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切实增强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待遇水平。同时,注重公平,合理处理高层次人才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二、改革措施

  (一)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

  允许试点单位通过提高工资收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自主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使高层次人才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试点单位可按不低于全国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

  (二)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形式

  试点单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1.协议工资。试点单位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试点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资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2.项目工资。试点单位因重大技术项目、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特定工作,使用高层次人才,可根据项目工作量和预期收益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完成期间的收入及相应待遇,劳动报酬在相应经费中列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3.年薪制。试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完成工作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其收入水平。年薪可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任期激励收入)等部分。具体做法可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试点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保障高层次人才兼职或创业报酬

  高层次人才经试点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以及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收入由本人支配。担任领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享受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试点单位要建立高层次人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监督考核工作。要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岗位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评价周期、分配办法,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善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公示制度。试点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情况,按年度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六)落实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期间,试点对象中的在职在编人员实行档案打包封存,档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或职务(岗位)变动文件进行正常调整作为相关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项目和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高层次人才经费保障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经费原则上通过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等)、项目收益(包括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入等)等渠道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提出经费来源筹措方案,主管单位审核并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题研究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试点单位及对象

  在广西大学和广西科学院工作并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试点时间

  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跟踪了解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和困难,并会同试点单位及时加以研究完善。

  (二)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试点单位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制度。严肃分配纪律,严禁借改革之名违规违纪发放津贴补贴。

  (四)做好政策解释。试点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单位开展相关政策及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分配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让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理解政策、参与试点、推动改革,同时认真做好本单位其他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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