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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

  • 发布时间:2014-11-21 19:49: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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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109号)   

三、计费单位:元/人.次  收费标准:每人每次300    

四、收费属性:事业性    管理方式:财政专户

五、收费对象和范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因工(含患职业病)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职工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若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盖医院或单位章);

    5、门诊病历复印件(盖医院或单位章);

    6、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医院或单位章);

    7、受伤时及治疗后所有X片、CT片、核磁共振片;

    8、相关病历及医学检查结论;

    9、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八、办结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九、咨询电话:0771-584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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