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109号)
三、计费单位:元/人.次 收费标准:每人每次300元
四、收费属性:事业性 管理方式:财政专户
五、收费对象和范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因工(含患职业病)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职工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若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盖医院或单位章);
5、门诊病历复印件(盖医院或单位章);
6、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医院或单位章);
7、受伤时及治疗后所有X片、CT片、核磁共振片;
8、相关病历及医学检查结论;
9、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八、办结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九、咨询电话:0771-584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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