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21〕63号)。
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督促企业履行依法合规用工责任
企业要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思想状况、工作实际、生活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多样化服务,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培养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分类明确用工法律关系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规范合作用工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外包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劳务外包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督促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加强对招聘信息发布环节的审查,在各级公共招聘网站发布的招聘公告信息,涉嫌违反平等就业政策的坚决不予发布。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在其他平台同时就业。
(五)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
推动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实行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其劳动报酬权益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获得不低于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查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线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支持行业、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增长机制,与企业服务价格调整联动,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六)完善休息休假制度
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支持行业、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劳动强度等因素,结合天气、交通等客观情况,合理界定工作时间,制定具体休息办法。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对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可参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七)强化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健康“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配齐配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及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部门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八)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凭身份证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居住证等条件限制;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九)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对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持居住证或身份证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各统筹地区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十)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平台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并监督贯彻落实。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为规范、自律公约、道德规范、争议处理规则等约束措施。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十一)建立行业集体协商机制
督促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及平台算法等重大事项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指导行业工会在市、县级选择试点,与行业协会、头部平台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区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普遍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二)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项目制培训等方式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头部平台企业、协会根据劳动者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培训内容、评价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加大新职业题库资源开发及专项职业能力开发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评价服务。
(十三)扩展公共就业服务
将平台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广西“数智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新就业形态企业招聘和政策宣传专区,组织参加专项就业活动,服务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将头部平台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企业用工监测范畴,动态掌握平台企业用工情况,针对性地做好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社会保险办理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异地通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十五)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
加快研究制定广西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地方标准,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充电、饮水、如厕、就餐等难题。引导各地在具备条件的火车站、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场站设置网约车司机休息室、网约车专属上车通道等,为网约车驾驶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依托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物流园区等,分类推进“司机之家”建设,扩大“司机之家”覆盖范围,改善货车司机停宿环境和条件,提升服务质量。开展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作,解决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避暑难、喝水难、吃饭难、休息难、充电难、放置工具难等问题。
(十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
落实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对公众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同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人民法院、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鼓励相关单位建设保障劳动者权益公共服务平台,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作为数字经济示范区认定和评价的指标之一。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归集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与各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联合惩戒。
(十八)扩大工会覆盖,加强维权监督
强化分类指导,集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头部平台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快推进智慧工会建设,紧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的特点,大力推行网上入会方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执法,针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及时发声。
(十九)畅通裁审衔接,快捷处理纠纷
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进一步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家库专家作用,就涉新就业形态争议处理中的焦点问题开展定期研讨。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仲裁“绿色通道”和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二十)强化部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举报投诉。对拖欠劳动报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来源:厅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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