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残联,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广西区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在本学历层次求学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来自城镇零就业家庭。指申请人所在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进行失业登记,经认定符合零就业家庭情形的。
(三)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指申请人所在家庭被认定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四)属于特困人员。指申请人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残疾人。指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六)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曾申领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含原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二)资金来源。按属地管理原则,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高校所属辖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高校数据导入、比对。各高校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中,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梳理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名单,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系统梳理在本校求学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名单,并通过“数智人社”单位网厅上传上述困难毕业生实名信息(导入信息模板见附件1)。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通过登录“数智人社”个人网厅或“广西人社”APP向所在高校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填报申请信息。
1.申请人申请时,“数智人社”系统将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区内生源低保家庭毕业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信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由各高校依托本校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系统比对核实,不再进行大数据校验),大数据校验比对通过、各高校比对核实的,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按照系统提示,确认个人基本信息并填报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信息。
2.经系统校验不通过,但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可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和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信息,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审核过程中,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接受学校初审核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1)在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或其他省级民政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并加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确无系统记录的,提供待遇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2)居民户口簿。
零就业家庭毕业生。(1)零就业家庭认定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2)居民户口簿。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1)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证明材料,或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并加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公章;(2)居民户口簿。
残疾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查询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证情况截图。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经办银行、学校资助部门出具的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3.由于上传材料不清、不全,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申请人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未申请补贴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自愿放弃申请。对于自愿放弃申请补贴的毕业生,需出具本人签名的自愿放弃书面说明,并由高校做好备案记录,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学校初审、公示。高校明确专人通过“数智人社”单位网厅对毕业生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申请类型与证明材料是否相符,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等。审核不通过的,高校要及时反馈申请人。初审完成后,高校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单集中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时个人身份证号码须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过“数智人社”单位网厅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求职补贴申请函(附件2)、汇总表(附件3)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复核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提交的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拟发放补贴人员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复核不通过的,及时向高校反馈未通过审核原因。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申请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是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的重要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协同机制,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辖区内各高校,做好补贴申报受理的计划安排。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求职补贴政策,做好求职补贴的组织申报和初审。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求职补贴政策宣传,主动公布求职补贴政策资讯,提高政策的知晓度。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各高校要主动摸清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基本信息,“点对点”为毕业生详细讲解求职补贴发放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做到应知尽知、应报尽报。在政策宣传推送过程中,注意做好困难毕业生隐私保护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高校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核查,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纳入其失信档案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做好补贴发放统计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4)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附件:1.困难毕业生实名信息表
2.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函
3.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领汇总表
4.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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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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