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登记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就业创业失业登记服务:就业创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合法劳动收入的劳动者,以及自主就业创业劳动者;失业登记: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取消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帮助其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五)贫困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后失业的,可凭居住证、户籍已迁移至当地城镇的记录、租购房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能体现在当地城镇常住或转移就业务工经历的任一材料,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后,可享受免费的求职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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